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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华,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西华律师时间:2023-06-24 10:55:48

  公司股权转让交易日趋频繁,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实践中由此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也较多。转让时需要注意的是:

  一、限制性规定

  (一)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如果股东想将自己的出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声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此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才能进行转让股权的谈判,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二)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 外商投资企业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自经营的产业,股权转让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转让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又如,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转让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者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再如,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全部股权,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应尽量详尽。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转让股权的分额及其价格;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受让方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协议的生效与终止;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法定手续才能正式成立。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转让而变更股权的,应向审批报送下列文件: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企业原合同、章程极其修改协议;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定的并经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二、要注意防范的风险

  (一)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如国家公务员),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此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二) 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这些规定不仅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该理解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三) 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

  因转让股权涉及到转让方、受让方及原股东权益保护,也涉及到公司本身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谨慎制作所需文件,最好由律师介入,帮助资信调查,起草有关文件,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四) 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尤其应当注意防范的风险是转让方是否有隐瞒债务或资产申报不实的行为。因此,可在股权转让前要求转让方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验资报告。受让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的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转让方可要求受让方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

  (五) 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

  1. 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 保证参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 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 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 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 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同样,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也应向出让方作相应的保证:

  其一,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其二,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六)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股权转让应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七) 股东由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继承、遗赠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原股东的财产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也应在股权转让上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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