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来源:西华律师时间:2023-07-13 09:48:31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622刑初2X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麻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4日被西华县××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3年2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23年2月15日被西华县××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文泳星,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文泳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09月04日08时15分许,西华县××局治安大队民警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关于打击治理跨境网络赌博的工作部署,在互联网上搜索网络赌博违法犯罪线索时,发现网址为“http://xianlu1.5239789.com:5239/”的网站(开心棋牌)疑似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网站。西华籍人员陈某(另案处理)在该网站参与赌博活动。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手机上下载网络赌博平台“开心棋牌”APP,注册成为会员进行网络赌博,为获取平台的佣金,通过分享赌博网站链接和二维码的方式进行推广,直接发展下线参赌人员15人,间接下线19人,网络赌博平台“开心棋牌”通过对其发展的下线参赌人员的赌博活动进行“抽水返利”,经河南开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共计获得网络赌博平台“开心棋牌”APP返还的佣金76707.46元。后退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指出,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文泳星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全部退赃,鉴于以上情节望法庭本着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09月04日08时15分许,西华县××局治安大队民警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关于打击治理跨境网络赌博的工作部署,在互联网上搜索网络赌博违法犯罪线索时,发现网址为“http://xianlu1.5239789.com:5239/”的网站(开心棋牌)疑似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网站。经进一步侦查,“http://xianlu1.5239789.com:5239/”网站为赌博网站,西华籍人员陈某在该网站参与赌博活动(另案处理)。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手机上下载网络赌博平台“开心棋牌”APP,注册成为会员进行赌博活动。为获取平台的佣金,明知是赌博平台的情况下,通过分享赌博平台链接和二维码,发展直接下线参赌人员15人,间接下线19人。网络赌博平台“开心棋牌”通过对其发展的下线参赌人员的赌博活动进行抽水返利,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获得网络赌博平台“开心棋牌”APP返还的佣金76707.46元。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西华县××局全部退出违法所得76708.4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11月1日到麻城市××局南湖派出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麻城市司法局南湖司法所于2023年1月12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李某某适宜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邹某、陈某的证言,河南开合司鉴(2021)电鉴字第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西华县××局涉案资金专用收据(退赃),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注册账号,帮助赌博网站进行广告推广、发展会员,从中获取高额佣金,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已将违法所得全部退缴,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麻城市司法局南湖司法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76708.4元由收缴机关西华县××局上缴国库,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王XX
审 判 员 张XX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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